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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正式改为备案

2021年4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此前,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均体现了“驾培机构许可改备案”的修订方向和思路,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正式盖棺定论。随着上位法的确立,《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法条的修订已无法律障碍,备案的相关管理规定将随之出台。

中道协驾培分会针对此次修改引起驾培行业关切的3个问题进行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完了?

此次修改的决定是由交通运输部门推动,只涉及此1条,与公安部推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不冲突,也不影响修订进程。

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许可改备案并非放而不管,而是放管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指出,“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和公开备案材料要求,备案事项原则上应当场办结,切实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加强备案行为监管核查,对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等情形要依法处理,责令办理或更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计划“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强化驾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部运输服务司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及时完成。据了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送审,明确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后续驾培市场将如何发展?

许可改备案后,许可证将不再是“宝贝”,但并不意味着管理部门放松了驾培机构的准入标准。随着驾培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鲶鱼效应”更加明显,必然倒逼驾培机构提高培训服务质量。同时,得益于互联网信息的高触达率,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随之减少,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大幅提升,不规范的驾校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进而寻求主动退出,有利于推动优质的、规范驾校的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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